11月起,《南昌市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层次(学科)的教师资格证。
《标准》明确,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2,培训机构分支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特别是从事中小学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层次(学科)的教师资格证。但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方面,《标准》规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严禁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过道和危房等作为办学场所且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必须设在一处,楼层一般不超过5层。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8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此外,《标准》要求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并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需报属地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开展培训活动。(记者 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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