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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创新创业 税收政策福利来了

阅读:783 次 作者: 来源:宝安日报 发布日期:2018-11-13 10:48:32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创新创业资讯。

  日前,国家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宝安辖区的相关企业、园区等可以多加关注,好好享受这份福利。

  据了解,国家财政部发布该《通知》是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实施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通知》中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通知》中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四、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这些优惠政策针对的是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符合条件的自2019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该《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该《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还规定,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符合条件的宝安的企业、园区等都可以享受这个优惠政策,有疑问可以向宝安区科创服务中心进行咨询。(记者 黄芳 通讯员 梁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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