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劳动者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认定和公布办法》。现将文件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过程
今年8、9月,人力社保部先后印发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两个文件均于2017年1月1日实施,这两个文件均着眼于督促企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而我市信用杭州工作也要求我局制定出台相应的黑名单实施细则。在此背景下,市人力社保局草拟了本文件。
文件初稿形成后,法规处召集监察支队、医保局对该文件进行了讨论,向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征求了相关意见,并将文件挂在本局外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制定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黑名单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明确。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将具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自然人,以及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被划分为C级的企业列为黑名单主体。其中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界定以最新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文件明确七类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新增了一项,即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考虑到目前我市骗保行为屡有发生,将这类违法对象列为黑名单,将形成有力的震慑作用。
二是对黑名单的发布进行了明确。主要规定了符合黑名单情形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部门负责将黑名单主体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列入黑名单的缘由、日期及有效期等信息在信用管理平台、相关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等途径进行发布。
三是对黑名单的信息共享和异议处理进行了明确。对黑名单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并采取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黑名单主体对公布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黑名单主体。
四、其他说明
1、有效期问题
文件中将黑名单的有效期定为3年,主要参照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中“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的规定。
2、陈述申辩
上级文件对发布前的陈述申辩均未作明确规定,从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角度出发,同时借鉴了已发布的《温州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黑名单管理办法》,市人力社保局在文件中规定了黑名单发布前需进行有效告知,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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