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目的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进一步加强标前、标中、标后履约监督管理,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特别是项目法人单位第一主体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2、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预算内、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等;
(二)上级追加经财政部门下达的各类建设资金;
(三)财政性融资投入的建设资金,包括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外资贷款和地方政府债券、ppp项目等;
(四)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3、《办法》规定了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招标人、公管、发改委、审计、财政、纪委监委、公安和建设项目行业主管等部门的职责。
4、公开招标限额以上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按照《霍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霍招管委〔2016〕1号)和《霍邱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认定实施细则(试行)》(霍招管办发〔2016〕1号)规定执行。
5、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固定价摇号等方式。
6、根据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招标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因此为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本《办法》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7、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建设工程发包过程中的风险点,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8、建立小型工程施工企业库,由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公管局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该企业库由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四大类组成。
9、加强评标专家抽取管理。招标采购项目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之内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应从安徽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评标专家时,必须有招标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在场签字。
10、加强合同备案、公开。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项目合同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开,同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公管局备案。合同必须体现工期、中标价款、质量等主要条款,且必须与招标采购文件保持一致。
11、落实项目法人单位标后履约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强化对施工企业及其关键岗位人员的现场检查,主要核查施工企业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在岗履责,是否存在资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否按照合同进行履约等情形。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做到“日巡月查季报告”,做好日常巡查台帐,每月全面核查一次,每个季度对核查情况进行汇总、给予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书面报告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公管局。
招标人应将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招标文件,作为重要的评审依据,信用评价评审依据以县住建局、公管局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为准。。
12、竣工审计竣工结算。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进行工程造价(决算)审计。凡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要严格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认真准备竣工资料。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竣工价款结算审计的,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将审计相关资料报送县审计局备案。
13、责任追究规定。对招投标活动有关当事人、行业主管部门、公管局等单位违反相关法规的追究行政责任等。
14、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15、本办法由霍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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