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乡村振兴、就业优先战略和省委、省政府要求,鼓励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内江市制定了有关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各县(市、区)可给予一定补贴。
二、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各县(市、区)政府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60亩以上的,可自行确定标准予以奖补。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
三、将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
四、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3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
五、对返乡下乡创业者用电开通“绿色通道”,指定专属客户经理,提供高效便捷的报装用电服务。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六、整合各级创业园区(孵化基地),根据入驻返乡下乡创业的项目数量和孵化效果,对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补。
七、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给予不超过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积极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企业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或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后,可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八、将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风险基金并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针对返乡创业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损失,县(市、区)按照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机制分担,当代偿基金出现代偿缺口时,要及时补充,保证代偿基金账面余额不低于200万元。
九、加强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
鼓励在内江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返乡下乡企业,通过上市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对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完成上市申报且被中国证监会或国家相关部门(单位)正式受理的,奖励5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给予150万元奖励。通过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企业的奖励不分阶段,上市成功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从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从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转入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成功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转入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成功后,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
十一、鼓励试点县(市、区)和创业担保贷款公司,创新“三权”反担保方式,运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权”抵押担保;创新畜禽活体反担保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担保。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贴息。
十二、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保险费补贴。
十三、依法落实国家促进创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对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批发销售、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饲养,向农户提供牲畜苗、饲料、兽药等,农户将牲畜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等种植及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技推广以及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等;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内陆养殖等,按规定减免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县(市、区)可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相关规定落实创业补贴。
十五、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奖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十六、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根据返乡下乡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依托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组织开展SYB(创办你的企业,下同)培训或IYB(改善你的企业,下同)培训,使每位有培训意愿的人员都能接受一次SYB培训或IYB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SYB培训1100元/人、IYB培训6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
十八、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经费补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在具有涉农专业的中高等职业学校接受教育,对于有意愿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通过注册入学,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对有意愿参加高等职业教育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推广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注重职业素养、实用技术等培养,培育适应返乡下乡创业需求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将返乡下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从引智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十九、实施引才回乡工程,建立有效激励机制,以乡情乡愁吸引企业家、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回乡服务。支持县(市、区)在返乡下乡创业集中地区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开展返乡下乡创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为返乡下乡创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考核方式聘用为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招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对为返乡下乡创业长期提供服务的专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施返乡下乡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创业服务平台,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开发创业项目库,开展创业大赛、创意大赛、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市场分析、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等创业服务。入选市级创业项目库的项目,按每个项目500元给予补贴;征集入选县级创业项目库的项目,按每个项目300元给予补贴。创业专家、顾问指导返乡创业者成功创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指导补贴。对创业失败的创业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或社会救助体系。
二十一、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建立就业创业社会组织。各县(市、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专业服务。所需资金可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十二、开展创业明星、创业实体评选表扬活动。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按程序推荐为村干部及劳模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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