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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解读

阅读:921 次 作者: 来源:新即墨报 发布日期:2019-04-04 15:08:38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日前,我区印发《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操作指南》,即日起本报陆续刊发,敬请关注。

  一次性创业补贴

  优惠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3日期间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2015年6月23日以后创办创业实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享受主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各类创业实体(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1.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休学创业普通高校大学生,包括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2.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以下简称“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3.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灵活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4.返乡农民工,指本市户籍农村劳动者离开户籍所在街道(镇)从事第二、三产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5.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

  享受条件:1.创业者须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的时间在2011年10月1日以后,且在失业登记、毕业证、休学创业证明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年度时间范围内。对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办理失业登记人员,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需在解聘备案时间之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需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失业登记时间是指城乡劳动者在创业前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的时间。补发、换发《就业创业证》人员以及创业者办理失业登记后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的,失业登记时间以首次创业前的证件办理时间为准。2.创业者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应正常经营一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其中,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时,需按规定在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可申领补贴。4.对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个创业实体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间,符合条件但从未申请过补贴的创业者多次创业的,可按照就高的原则补报,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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