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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解读

阅读:1188 次 作者: 来源:桐庐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9-05-20 15:40:18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2018年,包括增值税改革、新个税法出台在内的多项减税降费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通过一系列更大力度、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措施,实现“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的目标。

  一、减税降费相关政策解读

  (一)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亮点一: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第一条)

  政策亮点二:实行地方“六税两费”顶格减免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第二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第三条)

  政策亮点三:延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第四条)

  政策亮点四: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同时执行更加优惠的超额累进计税办法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放宽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标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万元、300人、5000万元。(《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第五条)

  政策亮点五: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适用标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上限分别提高到300人、5000万元、5000万元。(《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4号第六条)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

  改革亮点一:增值税税率下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改革亮点二: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

  改革亮点三: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抵扣范围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

  改革亮点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加计抵减政策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改革亮点五: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政策

  改革亮点一:提高个税起征点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际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起征点标准),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提高至5000元。

  改革亮点二:调整低档税率级距

  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了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使不同收入阶层的纳税人都能够享受到不同程度的减税红利。

  改革亮点三: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促进税收公平

  完善基本扣除与分类扣除相结合的生计费用扣除方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项专项附加扣除。

  二、减税降费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2018年,在世界经济持续复苏、国内经济稳中向好、外贸发展内生动力增强等因素推动下,外贸总体形势向好,但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有所增多。

  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增长动力有所增强,但经济政治形势更加错综复杂,“逆全球化”和贸易保护主义势力抬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溢出效应凸显,地缘政治风险此起彼伏,世界经济复苏基础并不稳固。

  从国内看,中国经济有望保持持续稳定增长,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外贸既存在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困难和挑战。

  减税降费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企业负担下来了,可安排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科技投入,提升产业链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这是企业发展的后劲和动力。减税相当于给了企业特别是处于困境中的企业一笔数额可观的流动性资金,给了企业喘息的机会,帮助企业转危为机、更好更快地发展。企业是吸纳就业的最大主体,企业稳,就业就稳。减税有利于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增强扩大投资的意愿和能力,从而吸纳更多的就业人群。(通讯员 齐佳楠 记者 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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