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
优惠内容: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补。
享受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
享受条件:从政策发布之日起,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奖励
优惠内容:从2017年起,对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
享受条件: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首次指2017年第一次开展申报时所有入选“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
自2018年起,每年新入选“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此项不重复奖励。
制造业、新兴产业企业奖励
优惠内容: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高技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享受条件: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2.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列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的非独立法人制造业企业。
中国质量奖
优惠内容: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给予300万元奖励。
享受主体:获得中国质量的企业。
享受条件:1.申报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称申报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2)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3)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2.申报中国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2)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中国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五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