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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一文物保护遗址被盗挖 盗墓贼被提起诉讼

阅读:1010 次 作者: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发布日期:2019-12-03 14:12:12
基本介绍:

  日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披露了一起案件。菏泽市成武县一男子刘某为盗掘文物,至滕州市官桥镇大韩村村东杨某的麦地里盗挖土坑两处,并于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被提起诉讼。

  起诉书显示,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13日晚9时许,刘某某同于、高、梁、刘、刘(以上五人均已判刑)等人为盗掘文物,至滕州市官桥镇大韩村村东杨其珍的麦地里(该地点位于大韩村滕州市某镇某村村某村遗址,属枣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采用探针探、铁锨挖等方式,盗挖土坑两处。经查,盗掘行为已经对文化层造成了严重破坏。2019年8月25日,刘某某到滕州市公安局大坞派出所投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19年11月8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 武甜莹)


标签: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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