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刊专事辑录中国近代(1840—1949年)政治、经济、军事、社会、教育、文化等领域之重要历史文献,旨在为史学研究者提供原始或稀见资料,以资考鉴。
二、所录历史文献以公私档案、未刊稿本、稀见印本为主,兼及信函、日记、回忆录、口述访谈等。凡选入资料,悉存其原貌,不作内容上的改动,以存文献之真。每种资料之前,均酌加整理说明或编者按语,简要介绍资料来源、史料价值、整理方法、作者(或原藏者)情况,并提示使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如版本差异、流传经过、真伪考辨等。原件若有残缺、漫漶不清者,亦予注明。
三、历史文献无分段、标点者,整理者应依文意分段,并遵照国家标准进行标点。
四、文字整理时原则上采用现行规范简化字。但简化后可能引起歧义、混淆或改变专名者(如人名、地名、书名、特定术语等),酌情照录底本中之繁体字、异体字或通假字。
五、整理者可根据需要略加简注:1、文字有特殊含义者;2、技术性校注。注文一律采用脚注形式。凡属一般性知识、常见史实、著名人物、学术争议等,均不作注。
六、原文中凡有明显讹误或可疑之处,悉存其旧,以符号标示或校注说明。校勘符号为:缺字或无法辨认之字,以方框“¨”代;讹字、倒字,均在原文后改正,改正之字外加方括号“[ ]”;脱字或佚文增补,所补文字外加方头括号“【 】”;衍字,于原文加尖括号“〈 〉”。
七、历史档案文献中之公文、函电等,一般改用现行通用横排格式,取消底本中的抬头、空格、定格等。电报均接排连写。日记正文中,日期与内容之间空一格,以清眉目。底本中若有夹注小字,一律改为与正文小一号字体;若有眉批、边批,则移入正文适当位置,并加括号注明“眉注”或“边注”字样。
八、历史文献中凡含有诬蔑性的泛称或他称,如“发匪”“拳匪”“贼”“逆”“支那”等,为保持资料原貌,一概不作改动,但须在首次出现处以脚注或按语形式说明其历史语境及贬抑性质,以避免读者误解或不当沿用。
九、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国家体育场北路1号院中国历史研究院行成楼328室;邮政编码:100101;投稿邮箱:jdszl-jd@cass.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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