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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审美之于法学思维

阅读:975 次 作者:邓春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日期:2018-06-13 09:26:53
基本介绍:

  文学是为满足人类的审美需求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文学浪漫务虚,建基于个体化的审美体验之上。文学以其对美的寻求、揭示、建构和表现,满足了人类的审美需要,丰富着我们的精神世界和文化生活,并因此确立了自身存在的根据和价值。法学理性求实,终极目标是要寻求一种普遍恰当的公正标准,同时以之为理念构建一套客观中立的司法规范。乍一看,文学审美与法学思维间似乎扞格难合、高度对立,然而,如果细加分析,文学审美对于法学思维的发展提供了诸多弥足珍贵的实践和理论启示:有对于文学作品流通、版权等法律规定的“有关文学的法律”;也有在文学中表达法学精神和理念的“文学中的法律”,借助文学手段加强政治法律教化功能的“通过文学的法律”;还有将法律文本作为文学看待的“作为文学的法律”观念;等等。具体而言,有着如下一些内涵。

  法律价值是文学审美的永恒主题

  实现社会公正,是现代法学研究的终极目标。对社会正义问题及其法制实践状况的高度关注与密切回应,则成为不同时代文学叙事及其艺术审美的一个重要主题。从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到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再到卡夫卡的《审判》《在法的门前》;从《诗经》《论语》《春秋决事比》,到唐宋以来的公案戏曲与公案小说,再到当代中国反腐题材影视文学的兴起……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背景下最为突出的法制流弊与正义难题,往往成为同时代文学作品浓墨重彩的叙事主题与审美意象。

  怀特在《法律的想象》中写到:“文学名著为法律的各种人文价值提供了良好的伦理描述。”以法律价值为主题的文学名著,虽然可能以某一或某些政治法律事件为原型,但并非对之进行真实再现与简单还原,而是对某一历史阶段、某一特定文化下社会正义问题之突出矛盾及其深层逻辑的时代关注。文学整体而言是虚构的叙事,但其打动人心的审美本质恰恰在于展现了亚里士多德所谓的“诗性的真实”。《诗经》很多篇章对女子被迫解除婚姻后悲惨生活的形象描述,深刻揭示了周代宗法礼制的两性不平等结构:男性拥有“休妻”“出妻”之绝对权利,女性却毫无反抗之余地。《红楼梦》通过对贾、王、史、薛四大封建家族由盛转衰的变迁过程的恢宏描述,展现了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制度内含的社会不公现象及其对人性的奴化逻辑。卡夫卡《在流放地》通过一个荒诞不经、骇人听闻的行刑工具——“杀人机器”的虚构故事,引发了现代社会对机械暴力、科学理性暴虐的持久反思,以及对工具理性泛滥导致的人的物化与异化问题的严重隐忧。总之,文学叙事通过对法律时代精神及其政治文化逻辑的生动描绘,深刻揭橥特定时期社会正义难题内含的价值冲突及其规范性矛盾,从而为法学思维发展提供给养与灵感。


标签:文学,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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