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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行且思——当单纯的法律遭遇复杂的人性

阅读:2036 次 作者:天涯浪子 来源:问道文学 发布日期:2019-05-11 13:04:43
基本介绍:

  人生活在世上是需要思考的,只有在思考中行走才会有真正的进步。

  从学校到单位,从学生到公务人员,我正在进行着人生中角色的重大转变。人们往往会对未知的事物表现出异乎寻常的恐惧,而实际上,当事实真正摆在眼前时,并没有想象中的可怕。工作之前我常常设想角色的转变怎样的艰难,今后的路会如何的坎坷,但现在看来这种转变是温和的,而这得益于集体的团结合作以及领导的和蔼可亲,我的心如同找到归宿般踏实温暖。然而正当我为此暗自庆幸时,对心灵真正的冲击却从另一个方向扑面而来,那就是社会的复杂抑或是人性的复杂以及在这复杂的人性面前法律所表现出的尴尬与无奈。引发这种思考的是我在工作过程当中所遇到的真实案例,而更加惹人深思的是这种案例在现实中并不鲜见。

  短暂的工作已经使我了解到在基层法院的案件中,离婚案件占将近一半的比例甚至更多,而在离婚案件中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处理好夫妻财产的分割,这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心服程度。而恰恰夫妻财产争议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复杂之处。尽管从表面上看来,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并没有什么复杂可言,因为似乎法律已经对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作了近乎完美的规定,法官只需要依据法律的规定照本宣科的裁判便万事大吉了。然而事实上,由于人性的复杂往往导致案件的发展偏离了法律的价值倾向,最终使立法的初衷化为泡影。

  在我国,由于现实的需要,法律的制定有时会坚持某些政策性原则,比如婚姻法的制定始终秉承的一个原则是保护妇女儿童。体现这一原则的典型规定就是离婚诉讼中关于彩礼的返还。这是基于在我国妇女儿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现实而制定的,从这个角度来理解,似乎法律也是有人情味儿的而并非死板教条。然而当这样的法律遭遇心怀叵测的人时便并不像立法者设想的那样美好了。

  我们知道道德的存在是让人的行为符合社会大众的评判标准而不敢轻易胡作非为,与此相似,信仰的力量是让人有一种内心的恐惧以约束自己的外在行为。但是无论是道德还是信仰都并非刚性的约束,他们并不像法律这样有国家直接的强制力做后盾以保证实施。人们在现实中可以遵守道德,也可以违背道德;可以坚守信仰,也可以摒弃信仰。当无视道德而且摒弃了信仰的时候,人,便蜕变成魔鬼,他们无所畏惧而为所欲为。法律是约束人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维护社会不至于混乱到动荡的最后保险,至于使人的行为符合礼义廉耻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美好却无能为力。与此相反,法律往往成为那些别有用心的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尤其是那些尚存漏洞的法律。

  我国婚姻法制定的初衷是维护一个夫妻友爱、家庭和睦的美好社会并为此秉承着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然而立法者没有料到的是这恰恰为居心不良者“发挥才能”提供了条件。在我国农村社会中,尤其是北方农村,普遍存在这样的风俗习惯,结婚之前男方要向女方送一定的金钱作为彩礼,随着社会的发展,彩礼的数额也在逐渐的增加。举行婚礼时,女方父母用彩礼钱购买一定的物品作为女方的嫁妆,嫁妆的多少女方父母自愿。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嫁妆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属于女方所有。另外根据我国法律离婚时彩礼一般不返还。然而正是这样的尊重风俗习惯并有利于女方利益的规定让某些丧失了道德底线的人看到了“商机”。我在工作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女方起诉男方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属于她的财产。女方的精明在于,起诉后发现法院有可能不准予离婚,利用男方性格内向老实、思维迟钝的弱点,极力说服男方同意离婚,并花言巧语地说:“反正咱们俩是不可能再过了,大家好和好散,之后还可以成为朋友”。在开庭前双方居然达成了协议,婚姻财产的多数归女方,女方如愿以偿。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在双方从法庭领回了离婚协议书之后,在财产上斤斤计较的女方居然大方地请男方吃了一顿饭,并美其名曰“散伙饭”。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个女人已经经历过多次这样的婚姻,并屡屡得手,似乎这已经成为她谋生的手段了,真乃是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问题是对于这样已经丧失了道德底线并专门以钻法律漏洞为能事的妇女来说,还能够称其为弱者吗?

  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广大农村社会中,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有像本案一样女方得到彩礼后只买少数的嫁妆最后再找各种理由离婚以骗取财产的,也有女方被别人(多是女方父母)操纵以骗取彩礼的。但无论是哪种形式,他们都是在利用自己的卑劣人性来对付单纯的法律,那么,法律又当作何应对呢?应当保持中立,还是事先就设定好倾向于某一方的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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