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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解读

阅读:1246 次 作者: 来源:文登传媒网 发布日期:2019-03-23 15:24:53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记者: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也就是127号文,这个通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宋科长,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这个政策出台的背景吗?

  宋志钢:为了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之前的155号文。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扩大,原来的155号文已经不能再适应现阶段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在此背景下,127号文的出台更能体现政策的时代性和合理性。其目的是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

  记者:这个通知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能不能简短地为我们介绍一下?

  宋志钢:127号文从界定设施农用地的种类、规模比例标准、备案程序以及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监管职责分工这些方面进行了详细解释,更加细化了设施农用地的范围,更加细致地规范了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流程,对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具有更明确的指导作用。

  记者:宋科长,您刚才这个简要介绍里5次提到设施农用地这个名词,可能不少观众对设施农用地的概念和种类还不清楚,您为大家解释一下吧?

  宋志钢: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工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三种,一种是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育种育苗场所、单层且小于15平方米的简易生产看护房,规模化养殖中的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第二种是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附属设施用地;第三种是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比如说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农资粮食和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

  记者:宋科长,咱们还回到咱们今天访谈的主题,127号文的解读。同之前的155号文相比,127号文有哪些新的特点呢?

  宋志钢:127号文和155号文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管理机制改审批为备案。127号文强化了乡镇政府管理职责,乡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后,由乡镇政府报请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并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二是细化了内涵认定,将生活用房从附属设施中剔除。127号文将“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改为“管理用房用地”,防止以生活用房名义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增加了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三是细化了规模标准。增加了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标准:南方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四是占用耕地管理有变化。设施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记者:您刚才提到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复垦,那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是否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宋志钢: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就是说,今后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增加了耕作层剥离的新要求;在年度变更时需变更地类,计入耕地减少考核;不再要求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占一补一”,但耕地变更为设施农用地后又被转为建设用地的,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

  记者:那用地规模怎么控制呢?如果不限制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无限制的发展设施农用地,势必会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宋志钢:那是当然,合理控制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说,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记者:有些百姓会好奇,果园、山峦等一些露天种植区域和以农业为依托的农家乐场所能不能算作设施农用地呢?

  宋志钢:按照国家下发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来看,果园、山峦属农用地,应按农用地管理。另外,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都不能算作设施农用地。

  记者:宋科长,听了您介绍,我们对设施农用地的种类、规模有了一定的了解,那如果我们百姓想进行设施农用地的备案,具体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呢?

  宋志钢: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年限、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至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备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至自然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记者:那目前到自然资源局备案,应该提交的材料都有哪些呢?

  宋志钢:首先是经营者、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方签订的用地协议,以及设施建设方案;其次是经营者与乡镇政府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再次是包含项目名称、位置坐标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等图件;最后是设施农用地备案表,这些都是需要提交的材料。

  记者:我们知道,备案以后,是由咱们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共同监管,那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监管职责分工,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宋志钢: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自然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备案等。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时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记者:那在管理过程中,有哪些重点需要我们更注意呢?

  宋志钢:当前卫片越来越清晰,各类督察逐步深入,依法依规用地管地形势越来越严峻,在此情况下,不能再抱有侥幸蒙混的心理,以设施农用地的名义来解决违法占地问题的办法是行不通的。土地变更和卫片检查均要求将实地影像上传系统,逐级报省报部,一旦被认定为弄虚作假,根本没有回旋的余地。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我们既要保民生、保发展,又要守规定、担责任。我们更加感受到耕地保护工作之难。恳切希望大家团结一致,为确实有设施农用地需求的用地单位依法依规做好参谋、搞好服务,对妄图借设施农用地之名进行违法占地的,坚决予以抵制。

  记者:好的,谢谢宋科长。通过宋科长的介绍,我们对《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具体内容有了一个系统的了解,相信随着一系列扶持政策的实施,文登设施农业一定能发展的越来越好,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也一定会越来越规范,让更多的农民和农业企业依托设施农用地达到规模化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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