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2019年2月28日,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了《博州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贯彻落实好本《办法》,现对政策进行如下解读。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到2030年,博州用水总量要控制在14.3亿立方米,随着我州社会经济的发展,用水需求不断增加,节水工作亟待加强,根据水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当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是加强我州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又一部重要规范性文件,它的印发实施,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是推进我州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州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确保用水计划的下达和监督管理符合取水许可管理要求。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办法》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通过相关政策法规部门审查。2014年水利部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对下达用水计划、开展计划用水管理做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及借鉴了其他地州、县市计划用水管理的一些经验,认真研究了计划用水管理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博州计划用水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至第五条,主要是制定依据、计划用水管理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
第二部分第六至第十四条,主要是用水计划的构成、下达用水计划的时间、方式及核定下达水量的要求。管理机关核减、调整、逾期下达用水计划情况的说明。
第三部分第十五至第二十条,主要是用水单位计划用水、节水等方面的要求。公共供水企业配合管理机关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要求。管理机关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工作要求。
第四部分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四条,主要是执行效力和执行时间等。
四、《办法》的施行时间
《办法》自发布之日即2019年2月28日起执行。
五、适用于《办法》的用水单位
适用于《办法》的用水单位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用水大户指灌溉面积1万亩以上(含1万亩)的灌区、公共供水户和自备水源年取用水量5万吨以上(含5万吨)的工业企业用水户。
六、《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
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州住建、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州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监督管理。
七、应当适当核减用水计划的情形
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关在核定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核减其用水计划:
㈠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
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设备的;
㈢具备利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的。
八、如何贯彻实施好《办法》
计划用水管理事关各用水行业的利益。为落实《办法》,要求如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相关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层层分解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抓好督办落实。二是健全协作机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计划用水、节水、用水总结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计划用水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四是列入绩效考核,将计划用水制度的实施情况列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切实提高责任感、紧迫感,把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工作不断深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