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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2.3万参加培训仅月余要求退出 法院:教育培训合同不宜强制履行

阅读:738 次 作者: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日期:2018-12-13 1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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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了2.3万元费用后,开班仅一个月就要求退出,认为培训公司教学质量与宣传不符,张某将培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款2.3万元。

  记者13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教育培训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判决培训公司退赔张某学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张某诉称,2018年2月28日,张某(乙方)与培训公司(甲方)签订了《课程培训协议》,双方约定由培训公司为张某提供培训服务,并约定注册30天以后,乙方如申请退学,不再办理退费手续;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自动退学的,甲方将不退还培训费用。同日,张某在公司处办理了学员入学注册,实缴费用:23000元。培训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31日、2月28日出具《收据》两张,载明收到张某交来的学费23000元。2018年3月16日培训统一开班,张某于当日开始接受培训,4月25日退学。

  张某认为因培训公司并没有提供人手一套工具,85%进口原材料,课时时长不够,师资质量不符,存在教学质量问题与虚假宣传行为,故诉至一审法院,请求解除与培训公司签订的《课程培训协议》,培训公司退还23000元学费,诉讼费由培训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培训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终审判决,解除张某与培训公司签订的《课程培训协议》,培训公司退还张某13033元。

  承办法官解释说,张某与培训公司签订的《课程培训协议》属于教育培训合同,不适宜强制履行,现张某以培训公司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教学质量与宣传不符等为由,明确表示不再接受培训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要求解除合同,培训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案件中,虽然张某申请退费的时间已经超过注册之日起30日,但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得知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培训公司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且教学质量存在问题,而非张某自身原因,故本案的情形不应受上述条款的约束。另,张某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向培训公司表达了退学的意愿,未能办理手续是因为双方对于退学及退费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故培训公司以未办理退学手续为由而拒绝退还剩余费用亦不能成立。(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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